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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君华与王玉美、袁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君华,王玉美,袁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安君华,女,汉族,现住周村。被执行人:王玉美,女,汉族,现住周村区。被执行人:袁聿国,男,汉族,现住周村区。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美、袁聿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小春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美、袁聿国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安君华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