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雨金与南通格尔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雨金,南通格尔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长商初字第123号原告蒋雨金,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格尔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澜平桥村。法定代表人王淑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雨金与被告南通格尔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顿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雨金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尔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雨金诉称:2011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协议,由被告提供布料,原告为其加工服装,被告给付加工费。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5万元,约定于2012年12月1日付款,并有被告出具欠条为凭,该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法人均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格尔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口头达成服装加工合同,由被告格尔顿公司提供面料及图纸,原告为其加工服装,被告给付加工费,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加工费1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该欠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邮寄服装回执、欠条等证据在��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装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费15万元未付,双方约定于2012年12月1日付款,但被告逾期未付加工费,也未提出相关抗辩,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格尔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雨金加工费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300元,由被告南通格尔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蒋雨金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武向阳人民陪审员 潘 琴人民陪审员 侍红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