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2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效徐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效徐,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414-1号原告蒋效徐。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效徐诉被告季桂萍、陈伟、许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桂萍、许蓉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4月30日,原告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效徐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审 判 长 陆舜州审 判 员 孟 晋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