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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2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效徐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效徐,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414-1号原告蒋效徐。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效徐诉被告季桂萍、陈伟、许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桂萍、许蓉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4月30日,原告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效徐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审 判 长  陆舜州审 判 员  孟 晋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