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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寇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