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寇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