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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4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座红线网吧内,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白某睡觉之机,盗窃白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部苹果5S手机(16G)。数日后,黄某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工农路缔景城中国移动店内HTC售后人员刘某。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16G)价值人民币3608元。2014年10月17日16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华星路佳飞网吧内,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归案后,对盗窃被害人白某苹果5S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10月19日,被盗手机被追回后发还被害人白某。2014年10月31日,黄某赔偿被害人白某人民币5500元,白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证言,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赃款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