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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148冯小美与李昌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美,李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冯小美,女,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李昌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冯小美与被执行人李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小美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昌勇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冯小美提供的担保财产:原告冯小美所有的住房一套;三、如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李昌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执行人冯小美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