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霖峰与张玉俊、陈冬冬、陈邦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霖峰,张玉俊,陈冬冬,陈邦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刘霖峰。被告张玉俊。被告陈冬冬(又名陈东东)。被告陈邦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霖峰与被告张玉俊、陈冬冬、陈邦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霖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刘霖峰负担。审 判 长 宋敬宏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