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霖峰与张玉俊、陈冬冬、陈邦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霖峰,张玉俊,陈冬冬,陈邦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刘霖峰。被告张玉俊。被告陈冬冬(又名陈东东)。被告陈邦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霖峰与被告张玉俊、陈冬冬、陈邦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霖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刘霖峰负担。审 判 长  宋敬宏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