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克泉与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龙口市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吕克泉,龙口市交通运输局,龙口市地方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光会,镇长。委托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克泉。委托代理人:王贞民,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赵宪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龙口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地方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栾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龙口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上诉人龙口市兰高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吕克泉、龙口市交通运输局、龙口市地方公路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永鑫L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