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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平,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高建平,男,香港居民,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陈浩,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高建平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建平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陈浩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平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及案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平撤回对被告陈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高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加庆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