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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小稀与蔡少峰、胡芬、蔡秋金、陈春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稀,蔡少峰,胡芬,蔡秋金,陈春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少峰,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胡芬,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秋金,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春茶,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稀与被告蔡少峰、胡芬、蔡秋金、陈春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小稀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