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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董洪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波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洪波,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2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付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洪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洪波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经公安机关多次组织警力对其抓捕,但至今尚未抓获,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新瑞审判员  郜 峰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