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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郭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郭建春,黄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忠,行长。被执行人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西路1号综合楼2店。法定代表人郭建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建春,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海荣,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郭建春、黄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7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郭建春、黄海荣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郭建春、黄海荣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归龙山根雕艺术有限公司、郭建春、黄海荣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