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