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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