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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王栓牢与河南省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拴牢,河南省温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拴牢,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郝国,院长。再审申请人王栓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拴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拴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岳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