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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琴诉被告白小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王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