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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祖锦。被执行人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玲玲。被执行人吴祖锦。被执行人方海琴。被执行人吴祖拥。被执行人魏昌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票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572257.88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16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015.00元,执行费181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340弄5-8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本院查封,且以最高额抵押给银行,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且以最高额抵押给银行,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特意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亚蒙服饰有限公司、吴祖锦、方海琴、吴祖拥、魏昌港���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