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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黄学军与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李庆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军,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李庆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黄学军,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刘汉辉,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新宫路新宫村828号B区092号。机构代码:59602310-6。法定代表人刘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卫,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清丰县人,现住本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1923-0。负责人龙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禹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桥镇东环路186号A座首层1-6号铺及二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证:89144801-9。负责人袁应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军诉被告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李庆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军以李庆卫系被告北京东汽佳通物流有限公司雇佣司机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庆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军撤回对被告李庆卫的起诉。审判员 彭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