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欣与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欣,张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徐欣,女。被告:张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欣诉被告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欣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欣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