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光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罗斌、黄胜、章进、范国强、苏归闽(均已判刑)在光泽县龙厦名都租赁5-02号店面后,由被告陈某某通过物流公司从深圳购买了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摇钱树电子打鱼机”(十人机)和“无名打鱼机”(八人机)、“狗狗运动会”各一台以及“幸运六鳄联机”六台供他人赌博。2014年11月14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者2人、管理人员1人,扣押赌博机并收缴赌资2860元(已被侦查机关没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光泽县公安局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记账本、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同案人罗斌、黄胜、章进、范国强、苏归闽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购买了可同时供二十五人使用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陈某某的的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赃款,经庭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元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