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荣琳与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954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系胡荣琳的丈夫),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139-4。法定代表人尚喜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贤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及其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