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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戴春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戴春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路段追尾碰撞前方一辆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曹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到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2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曹某甲带到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曹某甲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7.6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惟辩称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曹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曹某甲是初犯、偶犯;三、被告人曹某甲有三个幼子需要其抚养、年迈的父母需要其赡养。综上,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路段追尾碰撞前方一辆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曹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曹某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2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曹某甲带到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被告人曹某甲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7.6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丘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叶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交通交警单,报警回执,被告人报警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录像光盘,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结论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材料,房产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等。关于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报警回执、手机通话记录及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曹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科处刑罚。被告人曹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叶林淋人民陪审员  黄穗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