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牛玉军与武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军,武春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牛玉军,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武春雷,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军诉被告武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