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金行初字第88号原告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建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职工。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延松,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州市城乡规划局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建昌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委托代理人屈峥、姚延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涉案经营项目作为金水区招商引资项目,金水区政府为原告找的燕庄村沈庄第一村民组的土地,并签了30年租赁协议。政府当时承诺给原告办理合法手续,但原告至今没有取得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政府又因为原告没有合法手续对原告进行处罚,政府行为太没有公信力,其应当按照当初承诺去做。原告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不是原告的过错,且因为被告的不作为造成了原告企业成为违法建筑。2005年12月涉案经营项目开始建设,2006年6月4日开始营业,经营了6年,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超过2年没有发现不应当再处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过于武断,严重违背“过偿相适应”原则,无视原告为社会作出的许多贡献。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郑城规)强决字(2014)第1006号《强制执行决定书》。提供的证据有:1、会议纪要;2、河南省郑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2010年5月20日声明;4、2012年11月14日情况说明;5、复议决定。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催告原告履行处罚决定、请示实施强制拆除、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原告的卷宗材料一套。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的过程,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4,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提供的证据5,证明原告不服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决定。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郑城规)罚字(2012)第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在郑州市玉凤路东侧、沈庄北路南侧,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四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处、二层钢架房一处、一层钢架房一处,建筑总面积11040平方米,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决定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于2012年12月14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履行法定程序后,于2014年9月2日对原告作出(郑城规)强决字(2014)第1006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原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已责成被告对原告所有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该决定于2014年9月3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告所作决定。本院认为:被告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城规)罚字(2012)第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受郑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实施,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企业是否系招商引资项目,不能成为其不遵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事由,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骏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姚 丽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雅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