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雷诉张国文、寇玉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张国文,寇玉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雷,男,汉族,生于1975年。被告张国文,男,生于1966年。被告寇玉先,女,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张国文、寇玉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