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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桂玉森与李青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玉森,李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桂玉森,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兴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青强,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钢工程公司下岗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玉森与被执行人李青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桂玉森于2014年11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李青强给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538.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桂玉森与李青强2015年4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600.00元至还清为止,本案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员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宇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