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辖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谷睛睛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侯本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谷睛睛,侯本新,北京宇福科技有限公司,蒋福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王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睛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本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宇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钓鱼台1**号。法定代表人不祥。原审被告蒋福景。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睛睛、侯本新、北京宇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蒋福景名誉权纠纷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过程中,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本案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而以上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可确定管辖,无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确定侵权行为地的理由是否正确,本案除了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外还可以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而本案被告之一侯本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遂裁定,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因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无法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本案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查明,谷睛睛、侯本新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均位于丰县常店镇。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侯本新的住所地即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谷睛睛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亦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