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屈胜武与鞠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胜武,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屈胜武,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鞠艳,女,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制作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屈胜武与被执行人鞠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鞠艳腾出位于富平县庄里镇北街新村农行北面房屋一院的一楼东边一间及相连南面的一小间房屋,并由屈胜武将院内的门窗全部用砖砌封,鞠艳不得阻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均已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8日制作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