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顾怀智与山东青州天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怀智,山东青州天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34-1号原告顾怀智。被告山东青州天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顾怀智诉山东青州天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3008**号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被告另行提供可供查封的财产,现解除对被告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青州天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300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