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师道与朱少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师道,朱少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吴师道,男。委托代理人舒先红,男。被告朱少亮,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吴师道诉被告朱少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30日,原告吴师道以与被告朱少亮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师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师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37.5元,由原告吴师道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