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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师道与朱少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师道,朱少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吴师道,男。委托代理人舒先红,男。被告朱少亮,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吴师道诉被告朱少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30日,原告吴师道以与被告朱少亮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师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师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37.5元,由原告吴师道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