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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董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诉讼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已交纳),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葛占英,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已交纳),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纪海涛,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又名洋洋,外号聋子,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已交纳),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邢俊卿,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甄雅钦,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董某的诉讼代理人冯亚楼,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葛占英,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纪海涛,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邢俊卿、甄雅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侯某甲驾车行驶至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处,因远近光灯转换问题,与相对方向驾车行驶的董某及其母亲李某甲发生口角,后乘坐侯某甲车的侯某乙(侯某甲女儿)与王某(侯某甲妻子)下车与李某甲、董某母女发生打斗,侯某乙电话告知其妹妹侯某甲(在逃)情况后,侯某甲及其丈夫陈某丙(在逃)纠集李某乙(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到达现场,后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将周某、韩某、李某甲、董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甲伤情属轻伤一级,董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周某、韩某伤情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三被告人无故将我殴打致轻伤一级,故请求从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共同赔偿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诉讼代理人冯亚楼的代理意见是:本案发生在公共场所、闹市区,当时围观人员众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且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案发后至今分文未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主动向我方赔礼道歉,我方对被告人吕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诉称,三被告人无故将我殴打致轻伤二级,故请求从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共同赔偿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诉讼代理人冯亚楼的代理意见是:本案发生在公共场所、闹市区,当时围观人员众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且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案发后至今分文未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主动向我方赔礼道歉,我方对被告人吕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辩护人葛占英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据以定案的四份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机构、人员、鉴定材料来源等方面以及辨认笔录不符合相关规定,均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被害人诉求的伤残赔偿金超出了法定的赔偿范围,应当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辩护人纪海涛的辩护意见是:首先同意辩护人葛占英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被害人李某甲、董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二被害人先打伤被告人的长辈是本案发生的诱因,对于被告人陈某乙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进行辩护发言。辩护人邢俊卿、甄雅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居于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也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9时许,侯某甲驾车行驶至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处,因远近光灯转换问题,与相对方向驾车行驶的董某及其母亲李某甲发生口角,后乘坐侯某甲车的侯某乙(侯某甲女儿)与王某(侯某甲妻子)下车与李某甲、董某母女发生打斗,侯某乙电话告知其妹妹侯某甲(在逃)情况后,侯某甲及其丈夫陈某丙(在逃)纠集李某乙(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到达现场,后陈某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将周某、韩某、李某甲、董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甲伤情属轻伤一级,董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周某、韩某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甲、董某均分别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其中李某甲花医疗费20391.19元、董某花医疗费35411.83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吕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董某赔礼道歉,也取得了谅解。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害人撤回对被告人吕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我和李某乙、吕某在金峰网吧上网,我哥陈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岳母让人打了,让跟着去看看,过了一会我哥陈某丙和我嫂子侯某甲还有陈某乙开车过来接我们去了三利中学门口。在那我看见我嫂子的姐姐正扶着她妈,我哥就问:“怎么回事呀?”我嫂子侯某甲指着南边两名女子说“是她们两个打的,打她们”,我就跑着追上去踹了穿白衣服的那名年轻女子侧面一脚,那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就倒在了地上。我看到吕某正拳头巴掌的打那名穿黑衣服的上岁数的女子,我也就上去从后面踹了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腰部一脚。2014年9月29日上午我看我们打架当天时的监控录像中那名用手指李某甲、董某母女俩的女子是我嫂子侯某甲。我们开一辆白色的东风起亚K5,牌照是冀F×××××。当时李某乙没有动手打架。我当天穿的是一个戴帽子的长袖。2、被告人陈某乙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陈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丈母娘被打了,让我找他去。我开车接了他和我嫂子侯某甲,又去金峰网吧接了陈某甲、吕某、李某乙,然后一起去了三利中学门口。到了那我见陈某丙的丈人侯某甲和他丈母娘、他大姨子在那等着,后来我看见陈某丙和陈某甲拳头巴掌的打一个男的,陈某丙的媳妇候澎澎指着北边要走的两个女的说:“打她们”,我和陈某甲就上去追那两名女子,陈某甲追上那名穿白衣服的年轻女子后就踹了她侧面一脚,那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就倒了,这时我看到吕某正拳头巴掌的打那名穿黑色衣服的上岁数女子,然后陈某甲也上去从后面踹了那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腰部一脚,就把那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踹倒了,当时有一辆车堵着我们不让走。2014年9月29日上午我看我们打架当天时的监控录像中那名用手指李某甲、董某母女俩的女子是我嫂子侯某甲。当时李某乙没动手,他就在一边看着了。3、被告人吕某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我和陈某甲、李某乙一起在金峰网吧上网,陈某甲对我和李某乙说他哥的岳母让人打了,叫我们俩和他一起去看看。陈某丙和陈某乙还有陈某丙他媳妇侯某甲就开车把我们带到了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陈某丙和陈某甲先下的车,他们和陈某乙拳头巴掌的打一名男子,我和李某乙就在后面看着他们打架。过了一会我看到陈某乙和陈某甲追南边两名女子,追上后陈某甲把那名穿白衣服的女子踹倒了,我就上去拳头巴掌的打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我又踹了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背部一脚,陈某甲又过来从那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后面踹了她腰部一脚,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就趴在了地上。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李某乙当时没有动手打架。我小名叫洋洋,外号叫聋子。2014年9月29日上午我看的我们打架当时的监控录像中那名用手指李某甲、董某母女俩的女子是陈某丙的媳妇侯某甲。4、同案犯侯某甲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我姐侯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在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被人打了,我丈夫陈某丙就让陈某乙开车接他来,陈某乙接了我和我老公,又去金峰网吧接了洋洋还有一个小伙子,一起去了三利中学门口。到了三利中学门口时,我看见我父母和我姐侯某乙跟对方母女两人对着骂街,我就说了句“打她们”,陈某丙和陈某甲就上去朝那母女俩身上拳头巴掌的打了几下,那母女俩当时也拳头巴掌打陈某丙和陈某甲来。我父亲叫侯某甲,我母亲叫王某。5、同案犯陈某丙供述:2014年9月15日下午19时20分左右,我丈母娘王某给我媳妇侯某甲打电话,说在三利中学门口挨打了,我就让我弟弟陈某乙开车,到楠苑小区接了我和我媳妇,之后又到金峰网吧接了陈某甲、李某乙和洋洋去了三利中学门口。到了三利中学门口,我看见我丈母娘、我丈人、还有我大姨子侯某乙都在那,下车后我就问他们挨打了没有?我丈人他们说挨打了,我看到我丈母娘脸上破了,我就问谁打的?我大姨子指着一名男子说:他打的,我就跟陈某甲说:打他。我大姨子就又指着对方那母女说她们也打了,我弟弟陈某甲就上去踹了那名年轻女子腰部两脚,那名上岁数的女子就在一边拳头巴掌的打陈某甲,陈某甲就上去踹了那名上岁数的女子腰部两脚,又拳头巴掌打了那名上岁数的脸部和肩部两下。当时我们开的是一辆东风悦达起亚K5,车牌照是冀F×××××。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9月15日19时20分左右,我和我女儿开车从三利中学门口那条路从北往南走,走到三利中学门口处对面过来一辆车,那辆车开过来之后摇下玻璃跟我们说:你们开着大灯,真没道德。我女儿说:我没来得及关上。我说了句:你才没道德。对方车里有人拿了一个东西从我们车玻璃口扔了进来砸了我女儿头一下,我说:你们怎么这么不是东西。这时候那个开车的男子就下来,我和我女儿也下去,我们就互相吵了起来,那名开车的男子和他女儿上去拳头巴掌打我女儿,那名男子一脚把我女儿踹倒了,这时候一个岁数大点的女的上来跟我支架起来,我跟她对着打了几下。后来人们把我们拦开了,我给我老公打电话,对方也打电话,过了一会来了几个小伙子。这几个小伙子来了之后就在北边跟一开始开车的那名男子他们一家子说话,说了一会我就看到他们一群小伙子上去拳头巴掌的打了周某一顿。打完周某这群小伙子就照着我们过来了,当时还有一个刚来的女子说:打死她们。这时候一群小伙子就上来打我和我女儿,他们照着我腰部踹了一脚,把我踹倒了,他们又拳头巴掌打了一会,见我不动了他们就不打了,当时我就不醒人事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当时那群小伙子都动手打架了。7、被害人董某陈述:2014年9月15日18时多,我开车拉着我母亲李某甲从于堤村回奥林小区,我们从北往南行驶到三利中学门口时,我那车开着大灯,对面来了辆车差点没撞上。对面开车的那上岁数的男的说我他妈没素质,开着大灯。我说我们快拐弯了,没关大灯,我又说对不起,我就关了灯。那上岁数的男的又说:他妈没道德。我妈李某甲听对方骂街,就跟他们骂了几句,我说我妈算了别骂了。对方车后排坐着个年轻妇女又骂街,我妈就跟他们骂了一句,那年轻妇女从车里面扔过一个耳机,扔到了我脑袋上。我下车从地上捡起那耳机,对她说:你为什么用耳机砸我?那年轻妇女说:我就用耳机砸你。那上岁数的男的对上岁数的妇女和年轻的妇女说:你们俩打她俩。这时年轻的妇女拽着我衣服,上岁数的男的就开始用脚踹我,那年轻妇女用手挠我脸上,又用嘴咬我的左手无名指、右手食指。这时过路的人们就开始拦,有一个叫周某的也拦来。时间不长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了5-6个人,那年轻的妇女用手一指周某说:他拦架来,打他。5-6个小伙子上去踹倒周某就打,那年轻妇女说:打她们俩女的。这时过来5-6个男的就开始打我和我妈。有一个年轻小伙子从背后推了我后背一下,我就坐在了地上,这时又过来了穿白色衣服的小伙子用手揪住我头发朝电线杆撞头,撞了好几下,我都蒙了。我脖子后面疼,脸上有伤,手指头有伤。最后我看到有好几个小伙子用脚踹我妈身上,我妈当时在地上倒着。我和他们对方的车发生口角后,有人给我们调解,未调解成他们对方又叫人来,将周某和韩某打了后这才打的我们。8、证人侯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8时50分其开车载着其妻王凤玲、长女侯某乙开车回家,走到三利中学门口的时候,对面来了一辆车一直开着远光,其变光了对方一直不变光,其看不清路就开车朝着那车去了,其放下车窗户说:你看不见我变光呀?你怎么不变光?你怎么开车不道德。对面的车也停下放下窗户,坐在车后排的一名年纪大的女子说骂她了。其妻就说:赶紧走吧。其开车往前走了一点,其大女儿就从车窗伸出手和那车上年纪小的女的打了起来,我也没停车就开着走,走了6、7米远就有人拿东西在后面砸了其车一下。其停下车,其妻下去就和那车上的两女子打了起来。其和其大女儿下了车就被人拦住了,那两名女子拳头巴掌的打了其妻几下要上车走,其冲过去踹了那车两脚,躺在车底不让她们走。这时其长女给其次女侯某甲打电话说:妈让人打了,你快过来。过了一会其次女侯某甲和二女婿陈某丙还有几个小伙子来了。这时候过来名50岁左右男子把他们拦住,陈某丙和几个小伙子拳头巴掌打了那名男子几下,就有人从陈某丙身后把他抱住了,人们就不打了。其二女儿侯某甲就去看其妻王凤玲,其大女儿对其二女儿说:那俩女的打的妈。其二女儿就对陈某丙他们一群人说:那俩女的打的我妈。陈某丙他们一块来的两三个小伙子就朝那两名女子过去,那两名女子就开始跑,那个小伙子就追,追上后他们两三个人就围上那名年纪大的女子了,那名年纪大的女子就倒了。其将车停在了三利家属院,又回到打架的地方,看见警察已经来了,我又开车送其妻王凤玲去了县医院。其大女儿脸被抓破了,其妻子王凤玲头发被揪下来几缕,脸上也被挠破了,是被那母女俩打的。9、证人侯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20分左右,其和父亲侯某甲、母亲王某开车从南往北行驶至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处,对面的车大灯开的远光灯,看不到前面的路,其父亲就停下车摇下玻璃跟那个开车的女子说:你开着远光灯呢,你照的我看不见前面的路。对方开车女子说:你爱看着看不着,其父说:你这道德有问题。那女子说:你才没道德。二人吵吵起来,那辆车后座上一个上岁数的女子开始骂其父,对方那两名女子就要下车,其和其母让开车走,其父就开车往前走。快走到三利小区门口时,其回头看到那母女两个追其的车,那名上岁数的女子拿着一个砖头砸在我们车后面,那名年轻女子拿东西砸在后挡风玻璃上,其父下车后和那母女对骂了起来,其刚下车过去就被那名上岁数的女子抓住其头发,她女儿上来抓挠自己,其就跟她们互相厮打起来,其母过来推开对方那个上岁数的女子,在推她的时候她们两个都倒了,对方那母女俩开始上去打其母,其过去看见其母躺在地上不动,其母被打的挺厉害,其给妹妹侯某甲打电话。过了一会其妹妹和妹夫来了,其妹夫就问谁打的?和其妹夫一块过来的几个男子也问谁打的?其就指着对方那娘俩说是她们打的。其妹夫他们一块的就上去追打那娘俩,其中一个男的上去踹了那名年轻女子大腿根一脚,另一男子上去踹了那名上岁数女子屁股一脚,就把那名上岁数的女子踹倒了,后来人们就都不打了。其看见其母脸上被那娘俩挠破了,头上有个包,手也肿了,都是被那娘俩打的,其脸上被对方那名年轻女子挠破了,手也被那名年轻女子咬破了。10、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许其和周某、韩某在奥林酒店院里说话,其看到外面堵车了,听到外面有人吵,三个人就出去了。其看到一方是李某甲和她女儿大月,过去后周某问怎么回事?李某甲说因为错车打起来了,我看见大月脸上有血,其就又找对方劝,劝不下来,其就打电话报了警,让李某甲、大月先去住院。这时候从北边来了辆白车,车上下来了五六个小伙子和一个女子,那名女子下车后就问戴眼镜的那名年轻女子谁打的?那名戴眼镜的年轻女子用手指着李某甲娘俩说:是她们打的。这时候五六个小伙子就要上去打李某甲娘俩,周某上去拦架,那五六个小伙子就上去拳头巴掌的打周某,韩某上去拦架也被打了,其抱住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李某甲和大月往南跑,后来从车上下来的那个女的说:打那两个女的。那几个小伙子又追着李某甲和大月踹。打完了其看到李某甲娘俩在地上躺着,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到了,把那几个小伙子带到派出所去了。大月脸上有血,周某左眼肿了,韩某腿肿了。韩某的伤是被一个挺瘦高个的小伙子打的,周某的伤是被那五六个小伙子拳打脚踢打的,周某和韩某没动手。李某甲和大月没动手。1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许其和韩某、姚某在奥林酒店院里站着说话,听到奥林酒店门口有人吵架,三个人就出去看。我看到一方是认识的两个妇女,上岁数的叫李某甲,年轻的是李某甲的女儿。对方其不认识,是两个上岁数的一男一女,还有一个年轻妇女。其问李某甲是怎么回事?李某甲说:我女儿从北往南开车回奥林小区,对方从南往北开车行驶,那上岁数的男的说我们用大灯照了他。其和韩某、姚某就劝双方,并对李某甲说:你赶紧上医院去看看。时间不长从奥林东门口北边过来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6个人,有5个小伙子还有一个年轻的妇女。年轻的妇女问:谁打了我妈?对方那年轻的戴眼镜的妇女说:是她们。用手一指是李某甲和她女儿,其说:已经报了警,你们不能打人。那5个小伙子上来就将其打倒,又用脚踹其身上和脑袋,之后后来的那年轻妇女说:打那俩女的。这时姚某抱住了一个小伙子,其余那4个小伙子就开始过去打李某甲和她女儿,其看到有一个穿白汗衫的年轻小伙子将李某甲的女儿用脚踹倒,那三个小伙子又将李某甲踹倒后,踹她腰和上身。其被打时没还手。韩某拦架也被一个又高又瘦的小伙子踹了其腿上几脚,韩某和姚某没有动手。当时说“打她们”是后来的那个年轻妇女说的,然后那4个小伙子就打了李某甲和她女儿。1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许,其和周某、姚某在奥林酒店院内待着说话,听到奥林酒店东门口有吵架的声音,三个人就出去看。周某和姚某认识其中的一方,一个上岁数的妇女是李某甲,一年轻妇女是李某甲之女,另一方是上岁数的一男一女,还有个年轻的戴着眼镜的妇女。周某和姚某就给他们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戴眼镜的妇女骂姚某,姚某不调解了,就报了警。过了几分钟从北边过来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5、6个人,其中有一个年轻的妇女,这年轻的妇女问戴眼镜的那女的是谁打的她妈?戴眼镜的女的说是李某甲和她女儿,他们5个小伙子就朝李某甲和她女儿过去,周某拦架被那5个小伙子打倒,他们又用脚踹周某的脑袋和身上。其上去拦架,被一个个子较高、较瘦的小伙子朝其身上和腿上踹了两脚。后来的年轻女的说:打那俩女的去。那4个小伙子就朝李某甲和她女儿过去后就拳打脚踢、踹,将那俩女的踹倒在地上,其看见有个不高较胖穿着白色短袖的人踹那上岁数的妇女腰部。其两个脚及小腿受伤了,都肿着,是被一个比较高、瘦的小伙子用脚踹的。当时有4-5个小伙子都动手来。其没还手。1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8时50分其和其夫侯某甲、长女侯某乙开车回家,开车走到三利中学门口时对面来了辆车,一直开着远光,其夫侯某甲变光了,对面一直不变光,因为看不清路其夫把车停在一边,放下车窗户说:你看不见我变光呀?你怎么不变灯光,我看不见路怎么走。对面的车也放下窗户来,坐在那车后排的一名年纪大的女子说:你走不了就别走了,就在这待着吧。其就催着赶紧走吧。走到奥林酒店东门口时,听到有人砸了其车一下,下去之后其夫和那娘俩吵吵起来了,其长女下车后被对方车上俩女子抓挠打了,其下车拦架也被打了,她们俩把其推倒拳头巴掌打其脑袋,其就蒙了,其就听见侯某乙给侯某甲打电话说:其被打了,让他们过来。1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自从发生打架的事后其子陈某丙就没回过家,其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也不知道陈某丙为什么没在家。1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左右,其和陈某甲、吕某在金峰网吧上网,陈某甲接了个电话说陈某丙的丈母娘跟别人嚷叫起来了,陈某甲说让人们一起过去看看。等了一下,陈某乙就开车拉着其三人去了三利中学门口。陈某丙和他媳妇、陈某甲、陈某乙就下车了,其和吕某在车上待着。后来其看见陈某丙和陈某甲跟两个女的打起来了,那两个女的就往北边跑,陈某甲在后面追着打,那个女的趴在地上了,陈某丙用拳头打那个上年纪的女的,还用脚踹那个上年纪的女的。后来他们就都上车说走。有辆车堵着不让走,派出所的就来了。当时那俩女的用拳头打陈某丙、陈某甲来,也用脚踹陈某丙、陈某甲来。其看见陈某丙踹那名上岁数的女子,陈某甲踹那名年轻女子。吕某又叫洋洋。16、三利中学门口监控录像光盘壹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7、病历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甲、董某、周某、韩某的住院治疗情况。18、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丙、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吕某辨认,确认光盘内容为2014年9月15日19时许在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处陈某甲等人殴打李某甲与董某的监控录像。19、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董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韩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票据若干,证实被害人李某甲、董某的住院治疗花费情况。21、行政处罚手续,证实陈某甲、陈某乙、吕某、李某乙、陈某丙因为殴打他人被高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已交纳)。2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侯某甲、陈某丙现处于刑拘在逃状态。23、撤诉手续,证实被害人李某甲、董某因为被告人吕某主动向自己赔礼道歉,遂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撤回对被告人吕某的附带民事诉讼。2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吕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居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也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陈某乙系从犯以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均不予采信,其主要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基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从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书,均系在案件侦查期间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陈某乙开车接其他被告人去现场,并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而非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发生民间纠纷,不存在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共同侵权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吕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也就放弃了被告人吕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于与自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适应的赔偿份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伤残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伤残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不予支持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合,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三、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为25760.65元,其中包括医药费20391.19元、住院伙食补助2150元=50×43、误工费1609.73元=13664÷365×43、护理费1609.73元=13664÷365×4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负责赔偿其中的90%,即23184.59元,二被告人对此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的经济损失为40781.29元,其中包括医药费35411.83元、住院伙食补助2150元=50×43、误工费1609.73元=13664÷365×43、护理费1609.73元=13664÷365×4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负责赔偿其中的90%,即36703.16元,二被告人对此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董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洪强审判员  张建宗审判员  梁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凤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