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电力修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电力修造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10600066-6。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电力修造厂,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576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5053-9。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电力修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805元。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苑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