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金凤与高洪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凤,高洪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史金凤,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生,小学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后杨行政村后杨村。身份证号:412721197511163021。被告高洪涛,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扶沟县韭园镇后杨行政村后杨村。身份证号:412721197611133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凤诉被告高洪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金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凤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凯涛陪审员 杜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