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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金凤与高洪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凤,高洪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史金凤,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生,小学文化,住扶沟县韭园镇后杨行政村后杨村。身份证号:412721197511163021。被告高洪涛,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住扶沟县韭园镇后杨行政村后杨村。身份证号:412721197611133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凤诉被告高洪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金凤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凤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张凯涛陪审员  杜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