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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顾宝忠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284号罪犯顾宝忠,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泰山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泰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顾宝忠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顾宝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宝忠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2013年5月31日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71.3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宝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