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06-6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高文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运明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学,李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6-643-5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男,193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爱景,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运明,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务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运明债务纠纷一案,高文学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景出具结案证明,证明(2006)汝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汝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