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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叶国良、叶伟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叶国良,叶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黄波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国良。被执行人:叶伟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国良、叶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