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别某某与熊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熊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54号原告别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30号北树大厦b区2楼。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本院受理的别某某与熊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下一次开庭前,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54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冉孟云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