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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符某与的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的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283号原告:符某。委托代理人:潘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的莫某。原告符某与被告的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诉称:符某与的莫某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符某因与的莫某草率结婚,了解不深,的莫某在与符某生活尚不足一个月就离开符某,符某一直查找的莫某却没有任何消息,双方婚姻有名无实,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符某与的莫某离婚。被告的莫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符某与的莫某于××××年××月××日在建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尚不足一个月,的莫某就离家出走。经符某多方查找并报警求助未果,的莫某至今未归,符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结婚登记档案、冈西镇肖荡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建湖县公安局冈西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草率结婚,的莫某婚后仅与符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天就离家出走,至今已逾两年未归且无法取得联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符某与被告的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账号:40×××21)审 判 长  杨明代理审判员  陈浩人民陪审员  王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