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桂花、肖龙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桂花,肖龙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42-1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14250-8。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学明,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系联社杨柳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阙思宇,女,生于1986年12月26日,系联社杨柳分社职工。被告郑桂花,女,生于1959年7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肖龙成(系被告郑桂花之夫),男,生于1957年1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桂花、肖龙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