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薛钊维与李婷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薛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交。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姗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