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罗士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士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799号罪犯罗士信,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革家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凯里市。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士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附带民事赔偿20478元(未履行)。于2012年5月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士信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士信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