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赖颖元与钟芙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颖元,钟芙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赖颖元,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芙蓉,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江支公司)。负责人:李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颖元诉被告钟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告医疗未终结,伤情不能鉴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芙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颖元撤回对被告钟芙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赖颖元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