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周某某与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周某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冯某甲,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周某某,女,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冯某乙,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冯某丙,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庆锋,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某丁,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冯某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周某某诉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甲、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鄢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