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邱小育与周斌、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育,周斌,李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邱小育。委托代理人沈新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平,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被告李学文。原告邱小育与被告周斌、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小育的委托代理人沈新华、潘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斌、李学文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小育诉称:2014年2月7日,被告周斌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不还按天承担5‰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李学文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当天将10000元交付给被告周斌,后周斌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1、被告周斌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400元、律师代理费2596元;2、被告李学文对被告周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斌未作答辩。被告李学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周斌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则按日承担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被告李学文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同日,被告周斌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确认收到借款1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所代理原告处理与被告的诉讼事宜,律师费按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确认,原告尚未支付律师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条、收条、代理合同以及原告的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斌、李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周斌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周斌理应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24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596元,因原告尚未支出该项费用,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学文自愿为被告周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限内主张了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李学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斌归还原告邱小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400元,合计1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李学文对被告周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邱小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邱小育负担50元;由被告周斌负担1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邱小育。原告邱小育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审 判 长 陆菊文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