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赤峰雪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海波、湛永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赤峰中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雪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海波,湛永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赤峰中心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赤峰雪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小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波,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湛永奇,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赤峰中心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白彦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雪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波、湛永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赤峰中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雪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