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治刚与青岛宝卡丝针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治刚,青岛宝卡丝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丁治刚。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治刚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卡丝针织厂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该案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