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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肖某。被告: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