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肖某。被告: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荆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