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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卜春林。被告古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昌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赖振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被告古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0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现都已独立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经常争吵;加上被告是司机,双方聚少离多,无法培养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的无端猜疑,甚至打骂原告,致使原告精神压力加重,血压时高时低,心脏早搏。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3月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珍惜机会,原、被告双方感情依旧,没有来往,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事项的事实;2、博白县公安局旺茂派出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原告刘某曾用名刘立英的事实;3、旺茂公社六田大队、旺茂大队革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事项的事实;5、(2014)博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与被告没有感情,几十年过去了,怎样才提出离婚?被告与原告争吵是有,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事项的事实。经开庭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80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四个孩子,大儿子在两岁时溺水身亡;××××年××月××日生育女儿古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古林山;××××年××月××日生育三子古某丙。现三人均已独立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时有争吵。2014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015年2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1980年7月结婚后,共同养育三个孩子长大成人,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是培养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的。但是原、被告因生活问题而时常争吵。2014年4月21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虽然双方关系未能好转,但原告还是关心爱护家庭的,被告脾气是暴躁些,但对原告也是毫无保留的信任,家中大小事情交由原告处理。因此,原、被告本着对婚姻家庭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互相帮助,特别是被告应该多关心、爱护原告,彼此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古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账户: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昌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振柱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