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8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纪金榜与被告杨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榜,杨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8775号原告纪金榜,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72。委托代理人张贻启、吕天生,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辉,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5X。原告纪金榜与被告杨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杨云辉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被告杨云辉的管辖权异议。原告纪金榜的委托代理人张贻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其购买鞋底,于2014年6月29日结欠货款563013元。嗣后,被告仅偿还货款5万元,便未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13013元,并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载明:“兹欠纪氏协鑫鞋底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叁仟零壹元叁角(563013元)杨云辉2014.06.29”,以此证明被告拖欠原告鞋底货款513013元的事实;2.晋江市陈埭镇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在该村开办协鑫鞋底厂,未办理工商登记;3.本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以此证明经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与原告协商,由被告先偿还原告5万元,其余款项分期偿还,原告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杨云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被告签名出具,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2,系原告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来源合法,结合原告持有欠条,可证实原告系合法的债权人;证据3,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上述三证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均予确认。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杨云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纪金榜购买鞋底,于2014年6月29日结欠原告货款563013元。原告曾就本案货款对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嗣后,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万元,便未再还款,尚欠原告货款51301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1301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催告。故原告请求被告应立即偿还货款51301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云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金榜货款513013元,并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65元,由被告杨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维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坚持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