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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河立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杜广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河立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兴华一路安乐村44区A1-A3号二楼A。法定代表人:刘容被执行人杜广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河立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广建其他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广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537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