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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潘孝友与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900号本院2015年3月3日对上诉人潘孝友与被上诉人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六民一终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七页第二行和第三行的“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返还潘孝友购房款97479.71元及利息31193.50元,合计128673.21元”,更正为“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潘孝友购房款97479.71元及利息31193.50元,合计128673.21元”。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